为加大税收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对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等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帮助广大市民了解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深圳特区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详细介绍。
A、文化企业
一、享受优惠企业范围
文化企业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关于文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依据的是《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营业税方面,1、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2、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可享受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2、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二 税收优惠时限
除有明确期限规定者外,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B、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一、享受优惠企业范围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企业所得税方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指出,财税200934号文件中“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各地不论是按转制注册之日还是按转制批复之日计算已征免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房产税方面,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税收优惠时限
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C、动漫企业
一、享受优惠企业范围
动漫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关于动漫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二、税收优惠种类
目前财税200965号文中在有效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该文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主要有: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收优惠时限
关于动漫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