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周二发通知规定,在中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销售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3日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