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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融合

来源:金融时报 时间:2016-07-13浏览量:301 【字号:
 

  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意义重大,事关“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能否完成,也是供给侧改革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一环。然而,由于当前文化产业金融资本融合不足,文化产业融资难的情况严重制约了产业的快速发展。文化产业要实现快速发展必须破解金融难题,补齐金融短板。就此话题日前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徐鹏程。他认为,需通过完善资本市场,实现文化产业投资多元化;积极开展金融创新,突破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融合瓶颈;大力培育企业创新力,创造良好的融资条件,加快推进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链接融合。 
  记者:当前,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到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都对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提出了新的期待,要实现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实现文化产业投资的多元化是一个重要途径。要打通这一途径需采取那些措施? 
  徐鹏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强调“有进有退”,要抓住“进”的机遇,通过制定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各类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文化产业,实现投资的多元化。 
  首先,要营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投资环境。要发挥文化产业投资主体和文化市场的作用,就必须营造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投资环境,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坚持法律的前提下让市场对投资者进行选择、淘汰和激励。当前,一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对现有国有文化企业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造,打破垄断和壁垒,对新组建的文化企业一开始就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合理的股权体系。对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的文化企业来说,由原事业单位转型而来的要尽快完成体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三会制度”,以后新成立的所有文化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设立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市场,便于融资工作的开展。 
  其次,要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要创新文化产业投资机制,拓宽投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在方式上可以灵活多样,除股份制外还可以采取合伙制、个体私营等,与国有资本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当然,非公有制资本在投资文化产业时,要充分了解文化产业的属性和特点,审慎选择投资方向和目标,把握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走向,在捕捉投资商机的同时实现稳健发展。 
  再次,要促进外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在不影响国家文化安全的前提下,修改和完善外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相关政策和法规,逐渐降低外资进入文化产业领域的门槛,积极引导和鼓励外资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为吸收外资,国家已出台了一些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应当及时研究跟进这些法律法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坚持文化意识形态属性和政治属性,在引进外资时坚持适度开放、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引进国外资本的同时,还要注意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文化产业的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效率。 

  记者:当前解决文化产业与金融资本融合不足问题,必须补齐金融短板,您认为应该如何补? 
  徐鹏程:金融机构要更加重视文化产业,持续开发出各种文化产业融资和投资的产品或模式,加大机制创新,缩小资金供给和企业需求的差距。 
  积极开发出更多与文化产业特点相匹配的产品。在符合国家政策前提下,金融机构要解放思想、拓宽视野,加强业务创新,根据文化企业不同的分类和特点,设计不同的贷款流程、抵押规则和还款方式。对那些品牌价值高、无形资产丰富的企业,可以加大知识产权在抵押中的比重,加大授信额度;对有稳定现金流的文化企业,可利用其应收账款设置抵押,解决其有形资产不足的问题;对于资金需求量大、贷款项目多的文化企业,可设计银团贷款、组合贷款产品,分散信贷压力;对于有租赁需求的文化企业,可以对其发放融资租赁贷款,联通企业的信贷业务和生产经营。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分散对文化企业的贷款风险。文化企业自身的不确定性确实增加了贷款的风险,使其风险不仅较高而且具有综合性,但金融机构不应因为考虑这些风险而减弱对文化企业的贷款,而应该加强创新,探索风险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以减少风险,增加风险的可控性。对于那些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实现收益与风险共担,对于那些经营分散、风险不宜集中管理的中小文化企业,可以把它们组合在一起,从项目贷款到贷后风控实行集团化管理,既为这些文化企业及时发放了贷款,又解决了银行风险管理上的难题。 
  不断改进文化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金融机构应根据文化企业虽然轻资产、但其成长性普遍较好的特点,制定更加符合文化企业实际的信用评级体系,在确定企业授信额度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未来的发展,增加成长性指标权重,在这方面可以充分借鉴风险投资评估的经验,通过专业化的授信工具解决项目风险评价、项目价值评价以及版权价值评价等信贷准入问题。金融机构要深入考察文化企业的商业运作模式及项目主创团队等产品价值要素,从专业角度估测项目的风险程度和市场前景,把项目的创新性、独特性及未来发展作为主要参考指标,而不以一般企业信用评估标准要求文化企业,从而为文化企业创造出特殊的发展空间。同时,要建立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考评体系,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建立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审批模式。文化企业范围涵盖广,不同门类的文化企业经营特点各不相同,在贷款审批中要区别对待,体现出差异化的需求。对于风险较低的项目,可以建立审批的“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时效;对经营规范、未来发展稳定的文化企业,在申请信用贷款时可以尝试不用信用评估直接进入贷款审批;对那些风险较高或处在起始阶段的企业,在信贷投放时要考虑其实际情况,通过调节利率水平来引导信贷结构更加合理;对于重点扶持项目和特色项目,在同类企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相应条件。与此同时,要摸索出快速、实效的风险监控流程,加强文化企业融资项目监理,对项目进度、预算执行等情况重点监控,定期形成项目监理报告,严格监控措施,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

  积极发挥保险在发展文化产业中的作用。文化产业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就决定了其发展离不开保险的支持,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文化企业及其产品的不同,开发出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当前,融资难题依旧是文化企业面临的最大困难,融资风险是阻碍文化项目建设的最大问题,在发展研究中心管理的文化企业中,也遇到过边谈项目、边融资的情况,由于融资结果难以预料,所以项目再好也只能等待,由此经常错过发展的机遇,如果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相关的文化产业贷款风险保险,文化企业在向银行贷款的同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由文化企业、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合作,既解除文化企业的贷款风险,也解除银行的贷后风险。当前文化企业面临的另一个风险是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公司可以开发出知识产权侵权险或知识产权综合责任险,当产权侵权形成诉讼时,权利人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维护权益的相关费用。 
  保险公司为文化企业融资的主要模式是购买文化企业的股权、债券,但不直接参与文化企业的经营,以财政投资的形式为文化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信托公司为文化企业融资的模式主要是,利用自身渠道和资源推动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知识产权所有者把权益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设定相应受益权并对外销售,使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相应资金,而投资者通过购买这些信托产品而受益。除此之外,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还可以开发资产证券化产品,类似发展研究中心管理的这些文化企业,虽然分散,但可以实现集团化管理,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也较为丰富,把它们集中起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就可以变分散的产权为集中产权,变无形资产为有形价值,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获得资金。 
  记者:风险投资对推动科技创新、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各国政府都大力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它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怎样发挥杠杆撬动作用? 
  徐鹏程:风险投资模式是解决文化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通道,但根据风险投资的要求,项目应当具备高增长率和规模效益,而大多数文化企业恰恰成长较慢、增长率偏低、规模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及相关单位就要做好保障工作,针对风险投资的顾虑,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担保,一个可操作的做法是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同时鼓励一些有实力的企业成立风险投资公司,以基金为纽带,把资本与项目联结起来。在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组建中,应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也鼓励文化企业自身通过横向联合进行设立,实现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记者:目前文化企业融资模式还比较单一,需要进行哪些创新? 
  徐鹏程:

 
供应链金融是近几年来发展速度较快的一种融资业务。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引入,对核心企业的多个经销商、供应商提供授信,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又保证了供应链的稳定性和盈利性。文化企业要探索供应链融资新模式。以核心企业为基础,可以整合起产业发展的链条,打通产、供、销环节,实现供应链融资。供应链融资的关键是核心企业,可以把一些大型文化企业培育成核心企业,将其上下游紧密关联的企业纳入供应链中,对于与大型文化企业没有业务来往的企业,可以引入第三方物流,把第三方物流作为核心企业,以此为纽带建立起供应链。供应链一旦成熟,就可以围绕其实施多种融资模式,减少融资阻力。 
  还应鼓励中小文化企业集群互助融资。中小企业集合起来,采取互助的方式进行融资,可以增加风险控制优势和成本优势,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也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建立起别的合作关系。在具体方式上,可以组团向银行审请贷款,也可以在整合产业链的基础上采取集体发债的方式融资,或者成立第三方担保机构,为那些缺少抵押资产的中小文化企业提供担保。对那些业务整合较好、发展稳定的企业联盟,银行也可以考虑购买其债券或股份,之后派遣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实现银企间业务的深度融合。监管机关应鼓励这种合作模式,鼓励中小文化企业实现集团式发展,探索以民营资本和中小文化企业为主体,建立区域股份制金融合作机构甚至中小银行,吸收各类闲置资金向文化企业定向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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